第五条
因未报到、休学、出国、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,宿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调整安排,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。
第六条
入住学生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、水电费。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收取。水电费按学校《水电管理规定》收取。
第七条
宿舍入住后一般不变更,因个人学籍变动、宿舍维修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宿舍必须进行相应变更的,所涉及的学生应予以配合,宿舍管理部门应尽量照顾学生利益,并予以必要帮助。
第八条
学生毕业时,应当办理退出宿舍手续并按时迁出。因特殊原因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后仍需短期延住的,必须办理相关续,由宿舍管理部门酌情安排,延住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
第九条
因休学、出国、退学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, 应当办理退出宿舍手续。
第十条
下列学生应作退出宿舍处理:相关医疗机构证明身体、心理原因不适宜集体生活;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;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并屡教不改。
第十二条
因学籍变动、教学科研活动等原因中途退出宿舍者,本学年不再申请住宿,由学生工作处出具证明,并办理退宿手续后,按规定退还部分住宿费。未经批准中途退宿者,不予退还住宿费。
第十三条
因故在校外住宿者,经学生工作处同意,并填写《大学生校外住宿(含租房)登记备案表》后备案。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、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,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。
第十四条
宿舍楼大厅设有宿舍管理员值班室,宿舍管理员有权查验出入宿舍楼人员身份。学生之间互访或有亲朋来访,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。学生携带贵重物品或包裹出宿舍楼,应自觉向宿舍管理员办理登记手续,并接受检查。
第十五条
学生宿舍楼大门每日晚上 11:00 至次日上午 6:00 点关闭,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入,必须报告宿舍管理员。寒暑假期间根据住宿学生人数,集中安排住宿。
第十六条
学生应当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。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形迹,应立即报告学校相关单位。
第十七条
宿舍是公共场所,为维护正常秩序,宿舍管理人员、保安、维修人员每日均会对宿舍进行安全、内务、维修等巡检,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,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挠。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宿舍应当遵从必要的礼仪。
第十八条
学生应当熟知各种消防设施的安放位置、使用方法、逃生通道,并参加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演习。
第十九条
为保证紧急情况人员疏散,宿舍楼的公共场地、通道应随时保持通畅,不得堆放各类杂物。
第二十一条
宿舍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、设备,如网络、电话、计费器等,维护、修理时学生应当予以配合。
第二十二条
未经许可,宿舍内不得私自配备大型家具、家电,不得私自调换、加装宿舍门锁,私配或外借宿舍钥匙。
第五章
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
第二十三条
学生在宿舍集体生活应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,行为方式、衣着得体,相互间尊重各自的生活习惯,和睦相处。
第二十四条
宿舍内应保持整洁、卫生,定时自行组织卫生大扫除。
第二十五条
宿舍楼公共部分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,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,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。
第六章
第二十七条
随地吐痰、乱丢纸屑等杂物,向窗外、门外泼水,丢废物。
第二十八条
在宿舍楼消防安全通道、宿舍内、走廊停放自行车等车辆。
第二十九条
在宿舍走廊、墙壁上刻画涂写及乱张贴,散发各种大小字报、广告等。
第三十一条
违章用电(私拉电线、接拉床头灯、擅自更改宿舍电路装置),使用违规电器(电冰箱、洗衣机、电炉、热得快、电热壶、电吹风、电热杯、电热毯、取暖器等)。
第三十二条
餐饮打包进入宿舍,私藏违禁品或危险物品。
第三十三条
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行为(租赁、修理、代售、代销、直销、上门派发推销等)。
第三十四条
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楼。